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转让方)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签署的《不良资产转让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转让方)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转让方)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及其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等,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及其他责任等。
特此公告。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 联系人:刘冉先生
联系电话:15890126661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号河南传媒大厦26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转让方)联系人:陈双振先生
联系电话:15515266666 联系地址:郑州市红旗路8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转让方)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
2021年12月2日
公告清单(基准日:2021年9月13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息、罚息、代垫费用等余额 | 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 | 担保方式 |
1 | 淮滨县金豫南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 2,377.84 | 282.19 | 王俊民、朱志红 | 抵押物:债务人名下位于信阳市淮滨县台头街道西段南侧工业用地53.08亩,商业用地2.44亩,工业用房21598.79平方米 |
2 | 河南富贵食品有限公司 | 1,497.00 | 72.54 | 付凯、李萍 | 抵押物:债务人名下位于信阳市淮滨县文化路与红云路交叉口东北角工业用地51.59亩,工业用房8034.5平方米,生产饼干用的机器设备2套、车辆1辆。 |
3 | 山信粮业有限公司 | 27,890.92 | 5,498.89 | 商城县产业园崇鑫发展有限公司、山信植物油有限公司、李时军、余显华 | 抵押物:(1)债务人名下位于商城县产业集聚区S216路与双园路交叉口西北侧的批发零售用地85.30亩,住宅用地38.68亩,工业厂房39287.73平方米。位于罗山县楠杆镇樊湾村工业用地28.80亩,工业厂房6127.38平方米。(2)商城县产业园崇鑫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商城县产业集聚区A2路南部B2路工业用地2块合计60亩,工业厂房18720平方米。(3)山信植物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商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2块合计72.44亩,工业厂房21702.53平方米。 |
4 | 商丘市祝福食品有限公司 | 3,870.09 | 375.06 | 祝得民、张献友、祝鑫、商丘市舒嘉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 抵押物:祝鑫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南京路北侧富饶新城国际6B号楼1-702号230.82平方米房产抵押,债务人机器设备抵押; |
5 | 商丘市盛丰棉业有限公司 | 1,992.54 | 823.57 | 商丘市融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帮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海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德友、余桂兰 | 保证人:商丘市融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帮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海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公司各担保500万本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等)、高德友、余桂兰全额提供担保。 |
6 | 河南省宏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 2,983.71 | 941.44 | 河南高老庄食品有限公司、高星、邵新军 | 抵押物:河南高老庄食品有限公司设备抵押; |
7 | 河南共丰实业有限公司 | 2,340.69 | 853.93 | 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李典军、徐敬华 | 保证人: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李典军、徐敬华 |
8 | 商丘市鑫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 873.40 | 480.14 | 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鑫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师弘 | 保证人: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鑫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师弘 |
9 | 商丘市天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2,697.86 | 255.19 | 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海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鑫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亿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小娟、孙学领 | 保证人: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海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鑫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亿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小娟、孙学领 |
10 | 河南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 | 958.00 | 271.39 | 魏永杰 | 保证人:魏永杰 |
11 | 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257.35 | 1,043.56 | 商丘市融丰担保有限公司、丁凤连、王得坤、李延魁 | 保证人:商丘市融丰担保有限公司、丁凤连、王得坤、李延魁 |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费用,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差补义务人等。
4、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较大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5、本公告如有漏登、错登,以实际债权凭证为准。